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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的评定工作,促进森林康养产业有序发展,根据广西林业实际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森林康养基地的申报、评定、监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森林康养基地,指具备优质森林、湿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结合地方特色康养资源,开展休闲、健身、养生、养老、疗养、认知、体验等活动,能够提供促进人们身心健康的环境空间场地、配套设施和相应服务体系的康养综合体。

第四条 广西森林康养基地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LY/T 29342018)标准。

第五条 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的评定,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兼顾区域平衡,发挥行业协会和专家作用,不干预申报单位自主合法经营。

第六条自治区林业厅委托广西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质量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组织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的评定、监测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广西森林康养基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LY/T 29342018)规定的指标要求。

(一)选址的合理性。包括森林质量、面积指标、交通条件、环境质量、景观资源等。

(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基地功能布局科学合理,形成森林康养区、体验教育区、综合服务区等不同功能区,有利于保持基地生态功能和自然景观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有效衔接基地各类基础及服务设施。

(三)建设内容的完整性。包括森林康养产品、森林康养服务团队 、森林康养设施、综合服务设施、医疗应急设施、环境监测体系、自然保护体系、防灾应急体系等。

(四)设施的安全性。包括服务及游憩场地的选址安全性、健身运动设施及场地的安全性、森林康养路网的安全性、森林康养项目的安全性等。

第八条 申请者应对照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价内容进行自评,达到相应指标要求后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评定。

第九条 对贫困地区申请的森林康养基地,或具有创新性、创意性发展的森林康养基地,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程序

第十条 申报广西森林康养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申报书(附件1)。

(二)相关材料: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申报基地分布图(比例为1:10000)、森林分布图和基地总体布局图;

3.空气质量现场抽样检测报告或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空气质量报告(复印件,如有);

4.基地林权证或基地林权流转协议(复印件);

5.基地运营现状材料,包括基地建设规划、基地运营基本情况(住宿、餐饮、设施、设备、人员、森林康养产品、年接待康养人数、经营收入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等);

 6.反映森林风景资源质量和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发展现状的典型图片若干张。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后,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签署意见后向专家委员会推荐。

(三)自治区直属林业单位可直接向专家委员会申报。

第十二条 广西森林康养基地每年评定两次,受理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6月30日和10月30日。

第四章  评定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采取专家实地考察或专家集体审查方式进行评定,按《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量化指标进行评分。

    第十四条 评分达到60分的,列入广西森林康养基地备选名单,由专家委员会在相关林业公众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自治区林业厅审定后由专家委员会确定为广西森林康养基地,并在林业公众网或大众媒体公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森林康养基地运行监测评价制度和淘汰机制,每三年对森林康养基地进行一次运行监测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运行监测评价程序:

(一)基地应在运行监测评价年份填写《广西森林康养基地运行监测评价表》(附件2),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专家委员会。

(二)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基地进行现场核查,按照《森林康养基地质量评定》量化指标进行评价。

(三)经运行监测评价合格的森林康养基地,继续保留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称号,监测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森林康养基地应认真开展创新发展和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森林康养服务质量监管和跟踪制度,确保森林康养产品与服务的质量和信誉。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称号,并在林业公众网或大众媒体公布,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再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发生重大食品、环保、消防、安全等责任事故的;

(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四)存在骗取、套取或严重违规使用各级财政补助、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森林康养基地基本条件已不存在的;

(六)其他应取消称号的情形。

第十八条 森林康养基地变更建设单位的,应出具有关变更材料,报专家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和监测评价不收取费用。评定机构不得在申报、评定、公示、公告等环节以工本费、专家费、公告费等名义向申报者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各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市、县森林康养基地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西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质量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广西森林康养基地申报书

         2.广西森林康养基地运行监测评价表

(该办法已由广西森林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服务质量评定专家委员会于2018年8月30日印发)

(1)

本文由 广西森林康养协会 作者: 发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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